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該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一種方法是,年終獎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時,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6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000元,則應納稅額為1195元。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1.600)×5%=20(元)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1175+20=1195(元)
第二種方法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時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600-1000)=2400(元)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為2400×5%=120(元)
第三種方法是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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