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資支付規定如下:
(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的工資標準。但因勞動合同制尚處于推進過程中,所以,各地、市勞動保障部門,省級各廳、局在不違反《規定》確定的總原則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過渡措施,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二)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第2款明確為: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學徒工、熟練工、技工學校、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問題,按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陜勞薪發[1994]179號文件執行。
(四)《規定》第三條所稱“各種形式”,系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者全部工資報酬的所有支付形式,具體包括工資(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五)《規定》第十二條所稱“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一次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般以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分別以一周、一日、一小時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六)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盡量安排其探視親屬、處理家務。如確因工作、生產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支付其正常的工資報酬(不計加班倍數)。
(七)職工年休假應得到保障,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且又征得本人同意情況下,可按《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八)實行輪班工時制工作的勞動者,其日歷休息日視為正常工作,不計加班;其法定節日休假期間工作的應按《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九)安排職工夜間加班,除應按《規定》第十三條各款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中、夜班津貼。(其中夜班津貼不計加班倍數)。
(十)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也應執行有關加班加點工資支付的規定。
(十一)、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問題:實行等級工資制的企業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計發;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以崗位工資和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計發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