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節: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五、端午節: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補休。
六、中秋節:9月27日放假。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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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年初一至年初三期間加班,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計3天。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
其中,1月31日(初一)到2月2日(初三)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2月3日到6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按規定,按照春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月薪3000春節7天不休可領2345元加班費
依據以上政策相關條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1月31日至2月2日,這3天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基數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以月薪3000元為例,企業應支付加班工資為(3000元÷21.75)×300%×3=1241.4元。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
如果2月3日至2月6日,這4天單位安排加班且沒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用人單位則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企業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為(3000元÷21.75天)x200%x4天=1103.4元。所以,春節7天假日不休,可領工資2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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