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最大的亮點是“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然而,分析稱,要實現同工同酬,在實際中操作起來很難,仍然“任重道遠”。
7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將正式施行。外界普遍認為這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就是“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而這里的“同酬”并不是說薪金數額上的絕對相等,而是要求薪酬福利不能以員工的身份作為分配辦法和標準。
所謂勞務派遣,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后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說的通俗點,勞務派遣工是指他們和勞務中介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中介公司再和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也就是說,中介公司負責把工人“雇傭”給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的卻不實際用人。
據媒體報道,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據中新網報道,有專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只需要50萬元的資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許可。這導致了很多勞務派遣企業借資注冊,拿到營業執照后就將資本抽回,而工商部門又往往對這類企業疏于管理,一旦發生勞動糾紛,這些空殼公司經常“攜款私逃”,很難被追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此外,新法還界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實施;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為加強監管力度,新《勞動合同法》加重了對勞動用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還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一項調查,全國被派遣勞動者人數達到約3700萬人,占到國內職工總數的13.1%。其中,國企和政府機構中雇有大量勞務派遣人員。越是公眾眼中的“好單位”,越是要講編制的“鐵飯碗”,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待遇差別越大。
對此,很多人滿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規范勞務派遣亂象,但要實現同工同酬,在實際中操作起來很難,仍然“任重道遠”。
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勞動合同法》中對同工同酬并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有難度。“同工”這一概念,這可是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在一個單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勞務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臨時性崗位,缺乏可比性。這些因素都決定了實現同工同酬必將任重而道遠。
據介紹,對于勞動者來說,該修正案嚴格限制勞務派遣崗位及數量,更多被派遣勞動者將成為原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或與合同制職工一樣享有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方面應有的待遇,以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而對于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來說,在法律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嚴格限制的情況下,經營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的小規模勞務派遣單位將逐漸被淘汰,用工單位的用工方式有可能從人員外包向業務外包轉變。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可能因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理解不一致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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