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出差在新勞動法中有規定加班費的問題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達成一致,要求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從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由于你信中沒有講清楚,因此只得將所有的情況一并告知,以利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單位交涉。
第一: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由于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職工在雙休日加班后,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因此你在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正常工作,單位在不給你補休的情況下拒絕給你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其行為實質是克扣工資。
第三:若該公休日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勞動者并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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