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解析】本條是關于約定不明時勞動報酬應當如何確定的規定。
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本條作了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著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集體合同制度是當今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其次,它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第三,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第四,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并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五,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集體合同制度對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和協調勞動關系發揮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項重要的作用,就是彌補勞動合同的空白。對于一些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可以依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來確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
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當然,并不是每個企業、行業或是每個區域都簽訂了集體合同,即使簽訂了集體合同,其中可能也沒有關于勞動報酬的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而且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第二,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第三,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第四,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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