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解析】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轉移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些意見提出,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統籌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不了解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逃避責任;有的是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發放。這些情形,不利于我國全面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不利于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時,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規避繳納社會保險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此做出相應規定。
對于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不了解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的情形,勞動合同法重申了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大決策,不僅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將社會保險列明,而且在本條中做了原則性、倡導性規定,以便勞動者了解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杜絕用人單位鉆空子。
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發放的情形,主要是社會保險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F在社會養老保險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兩部分,按照各地方規定,社會統籌賬戶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縣轉移,在勞動者跨地區換工作時,有關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既不能轉走,也不能提取。如果勞動者不在該地區工作的,最終也無法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有的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這種情形,黨和國家都非常重視,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講到: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做實個人賬戶擴大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定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
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合同制度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要求勞動合同法規范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呼聲也比較高,因此勞動合同法應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規定,但考慮到社會保險制度比較復雜,需要國家統籌安排,應由社會保險法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法只做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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