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解析】本條是關于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權利的規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加和組織工會,利用集體的力量爭取自身合法、正當權益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被派遣勞動者因為其自身地位及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關系的特殊性,其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更應該得到強調和保護。我國《工會法》和《勞動法》均作了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里又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無論是在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在用工單位都可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實踐中,勞務派遣工參加工會的情況比較特殊,勞務派遣單位由于將職工都派遣出去了,職工很分散,所處的環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組建工會的,即使組建了,工會工作也很難開展。同時,勞務派遣工盡管在用工單位工作,但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因此,勞務派遣工一般也不被允許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正是考慮到這些特殊情況,本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工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于是參加勞務派遣單位的工會,還是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作為工會會員,理論上應當只是一個單位的會員,如果在派遣單位參加了工會,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單位參加工會。為了更好地解決被派遣勞動者加人工會的問題,全國總工會應當在本法實施后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同時工會也應當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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