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解析】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本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關于勞動合同的形式,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各國立法所采取的模式也不盡相同。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對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形式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第一,要求采用書面形式。這種模式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限制在書面形式,是最為嚴格的。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第二,一般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這種模式根據合同期限決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靈活余地,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第三,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這是最為寬松的模式,但是就算是采用這種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將書面形式放在優先的位置。例如,《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或雇主應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大量非書面合同的勞動關系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靈活性以促進就業,勞動合同法采用了最為寬松的模式。
本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即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這就突破了原勞動法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限制。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業,不僅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比標準工時少,而且其收人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職工。因此,非全日制就業的人員不僅有可能產生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職業的愿望,而且也擁有可調劑安排的勞動時間,他們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現象也就自然會出現。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勞動關系;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
一些地方立法已經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限制,如上海市頒布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有多方面的好處:第一,勞動者可以增加收人;第二,用人單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四,有助于使勞動者得到多方面的鍛煉,成為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但是,訂立一個以上勞動合同的,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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