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權的規定。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指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專業性的行政執法,有著與其他部門和群眾監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勞動合同法監督檢查體系中最主要的一種。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監督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執法行為。這種執法行為具有六個主要特征:(1)國家意志性。行政執法是由具體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執法的實質是國家行政權的運行,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說,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以其名義實施的國家意志行為。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管理相對人都必須服從國家意志。(2)執行性。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能夠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到實處。(3)具體性。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相對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也只能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力,不具備普遍約束力。(4)強制性。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活動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相對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勞動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相對人拒絕履行設定的義務,勞動行政部門有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權力。(5)優益性。勞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享有優惠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協助的義務。(6)單向性。勞動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發生的行為,其效力的發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第三,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這種監督管理的結果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產生,如對違法現象和不當行為采取制裁措施等。監督管理主體要對這種后果負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對象對監督管理處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一、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分類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1)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普遍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地域管轄;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不包括鄉鎮一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的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二、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內容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具體來說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進行監督。
三、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聽取機制
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涉及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與監督對象用人單位的關系;二是與保護對象勞動者的關系;三是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關系。厘清三個方面的關系有助于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有必要聽取代表勞動者的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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