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6號)
《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5月29日通過,現將《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29日
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5月29日公布 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會科學文化素養,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是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法制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科學普及的領導工作,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制度,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工作規劃,加強和推動青少年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定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出版計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社會科學普及創作,編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進行社會科學宣傳,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h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開展本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劃,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二)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規、章程,組織、協調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四)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普及工作;
(五)社會科學普及的對外交流工作;
(六)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權利。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憲法、法律、法規;
(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四)嶺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哲學、法學、史學、文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倫理學、管理學、教育學、人類學和文藝學等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及應用知識;
(七)社會科學其他相關內容。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公眾,采取下列形式:
(一)舉辦公益性社會科學論壇、講座、咨詢活動,舉辦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
(二)定期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專題活動;
(三)舉辦巡講、宣講活動,開展社會科學知識進基層活動;
(四)編寫、制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書刊和電子音像制品;
(五)運用大眾媒體及互聯網、公共場館、普及基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開展其他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 本省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各界應當圍繞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的主題,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和促進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相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開展多領域、多層次的社會科學普及交流與合作活動;支持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相關機構合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全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劃,通過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撰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舉辦講座、論壇等公益活動的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結合自身特點,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競賽、表演、游戲、咨詢等多種形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文化素養。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聯系,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共同推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資源,通過舉辦講座,建立畫廊、宣傳欄或者活動室(站)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居(村)民委員會所在地的相關單位應當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重點圍繞、社會公德、法律常識、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識,根據青少年成長規律,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過舉辦社會科學知識講座、報告、座談會、交流會、研討會及各類知識展覽和競賽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創作和社會科學普及宣傳。
第二十條 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在其公共場所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櫥窗、畫廊以及擺放社會科學普及讀物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大型洽談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的承辦單位結合活動,利用場館和設施開展相關的社會科學普及宣傳。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結合自身文化活動和職工培訓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加強對企業員工誠信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企業文化陳列室及其他文化場館、設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圖書、電子音像出版單位將社會科學普及讀物納入出版計劃,支持有關專家編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制作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互聯網站開辦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制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
鼓勵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制作、發行、放映社會科學普及影視作品。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公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社會科學研究人員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普及組織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組織是指從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稱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是指從事社會科學普及研究、創作、編譯、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員,包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人員,以及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社會科學普及組織,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依法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二)承擔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委托的社會科學普及項目,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服務;
(三)從事或者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編輯、出版和理論研究;
(四)依法獲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而提供的資助、捐贈;
(五)從社會科學普及服務活動中獲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組織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堅持科學態度,依法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二)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社會科學知識,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推廣社會科學普及研究成果;
(三)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增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專家團、人才庫,組織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志愿隊伍,培訓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基層、偏遠和欠發達地區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培訓工作。
鼓勵、支持高校學生志愿到基層從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鼓勵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參與各種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熱心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人員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信息通報和公開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所需的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和促進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
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前提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用于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對捐贈財產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保障其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無條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的地方,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所。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教育、文化等設施,或者依托教學單位、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街道社區的場所和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臺,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公開和共享,提高社會科學普及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設本地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條 對于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本級社會科學成果評獎范圍。
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可以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社會科學工作者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財政經費及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歸還,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改作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毀損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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