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勞動報酬保護的法律規定
第一,《憲法》規定了勞動報酬權的保護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勞動法》對保護勞動報酬的規定
《勞動法》第五章專門對工資做出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三,《工會法》對保護勞動報酬的規定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克扣職工工資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四,工資支付規定
國家勞動部門以及各地勞動部門都頒發執行了相關工資支付辦法。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所以,維護工資權益主要的依據就是國家及各地方的工資支付辦法。
(二)關于工資及工資支付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規定:“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三)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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