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發〔2015〕436號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泰州市企業裁減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藥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泰州市企業裁減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企業裁減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裁減人員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勞動
合同法》和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裁減人員包括企業經濟性裁員、企業結構性裁員和企業優化性裁員。
第四條 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審查是企業裁減人員的必經程序,企業裁減人員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審查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企業裁減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堅持有利于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連續3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難以繼續經營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條 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屬政策性安置的殘疾職工;
(七)復轉軍人,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安置到企業2年以內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夫妻雙方在同一企業且均屬裁減對象的,只能裁減1人。
企業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章 報告申請
第九條 企業裁減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并采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合理意見。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十條 企業裁減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裁減人員依據、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等;
(三)就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征求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并附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五)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為被裁減人員辦理失業手續,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積極做好善后事宜。
第十一條 企業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時,填寫《企業裁減人員報告書》,如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報告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提交材料包括:
(一)相關資格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出具全體職工簽名推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的個人資料,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和勞動合同期限等;
(二)裁減人員條件證明材料:說明企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裁減人員條件,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勞動工資、人工成本、財務、固定資產、產品供銷等報表資料);
(三)裁減人員實施方案:說明企業用工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繳費情況、裁減人員方案、實施時間、實施步驟及經濟補償金的準備情況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業職工名冊和裁減人員名冊;
(四)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業向工會或職工說明裁減人員情況的日期與方式、征求工會或職工方意見的情況等及相關材料,國有企業要出具主管部門對裁減人員的意見。
第四章 受理審查
第十二條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原則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審查并監管本行政轄區內企業裁減人員情況。
同一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涉及兩個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轄區的,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審查。
中央在泰企業,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批復執行。
第十三條 外省市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申請裁減人員的,應經總部授權后,由分支機構攜外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文書和報告材料,向我市人力和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報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材料的受理工作。企業提供的報告材料不屬于本行政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業裁減人員不予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個工作日內退回材料,發放一次性補正告知,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報告材料的,可予受理。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報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企業裁減人員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企業裁減人員有關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裁減人員行政建議書》。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企業裁減人員受理通知書》或《企業裁減人員行政建議書》同時抄送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網站等及時公布《企業裁減人員受理通知書》或《企業裁減人員行政建議書》等情況。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裁減人員工作臺賬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實行申報裁減人員企業的管理文書及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立卷歸檔保管,保管年限不低于企業裁減人員方案實施期限屆滿后3年。
第十九條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填寫《企業勞動用工和裁減人員情況統計表》,并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條 企業應通過采取減少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工資等積極的補救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裁員。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盡力為被裁減人員提供社會保障、再就業等便利服務,做好被裁減人員的善后工作,切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約定裁減人員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對家庭生活困難和再就業困難的被裁減人員應承擔起相應的救助和幫扶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應當依法制止和糾正。對積極采取措施承諾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適當給予就業補貼。積極對被裁減人員開展提供再就業技能培訓,對于家庭困難、年齡較大和再就業困難的被裁減人員適當給予社會保險特困救助。
第二十三條 因裁減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業裁減人員報告書
企業名稱 | |
登記注冊類型 | | 現有職工人數 | |
企業住所 | | 郵編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擬裁員人數 | | 其中 | 男性:人 |
占全體職工比例% | | 女性:人 |
裁員擬開始日期 | | 裁員擬完成日期 | |
工資支付情況 | |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 |
經濟補償金準備情況 和支付方式 | |
企業裁員主要理由: 企業向工會或職工說明情況的日期與方式: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工會和職工方對裁員的主要意見: 工會或職工代表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編號:
企業裁減人員受理通知書
(報送單位名稱):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報送的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及相關材料已收悉,材料包括:。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你單位通過采取減少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工資等積極的補救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裁員。確需裁員的,應當制定裁員方案,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同時應當依法支付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你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你單位在裁減人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注:受理通知書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同時抄送有關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附件3
編號:
企業裁減人員不予受理通知書
(報送單位名稱)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報送的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及相關材料已收悉。經審查,你單位的報告不屬于本機關的職權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注: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報送單位,一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附件4
編號:
企業裁減人員行政建議書
(報送單位名稱):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報送的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及相關材料已收悉,材料包括:。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你單位通過采取減少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工資等積極的補救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裁員。確需裁員的,應當重新制定裁員方案,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同時應當依法支付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你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你單位在裁減人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針對你單位具體情況,同時建議:
1、
2、
……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注:行政建議書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同時抄送有關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附件5
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受理登記表
編號 | 單位名稱 | 經濟類型 | 終審人審查意見 | 終審時間 | 裁員擬開始日期 | 裁員擬完成日期 | 擬裁員人數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經辦日期 | 經辦人 | 經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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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企業勞動用工和裁減人員情況統計表 |
填報單位:年 月 單位:人,戶 |
| 序 號 | 勞動用工備案情況 | 裁減人員情況 |
當月新簽勞動合同人數(人) | 從年初至當月累計新簽勞動合同人數(人) | 當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數(人) | 從年初至當月累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數(人) | 當月裁員20人以上企業數(戶) | 其中: | 當月裁員總人數(人) | 從年初至當月累計裁員20人以上企業總數(戶) | 從年初至當月累計裁員總人數(人) |
| 其中:續簽勞動合同人數(人) | | 其中:續簽勞動合同人數(人) | 當月裁員20-100人企業數(戶) | 當月裁員100-200人企業數(戶) | 當月裁員200-500人企業數(戶) | 當月裁員500人以上企業數(戶)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總計 | 1 | | | | | | | | | | | | | | |
一、按經濟類型: | | | | | | | | | | | | | | | |
國有企業 | 2 | | | | | | | | | | | | | | |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 3 |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資企業 | 4 | | | | | | | | | | | | | | |
私營企業 | 5 | | | | | | | | | | | | | | |
其他企業 | 6 | | | | | | | | | | | | | | |
二、按行業: | | | | | | | | | | | | | | | |
制造業 | 7 | | | | | | | | | | | | | | |
建筑業 | 8 | | | | | | | | | | | | | | |
其他行業 | 9 | | | | | | | | | | | | | | |
備注: 數據關系,甲欄:(1)=(2)+(3)+(4)+(5)+(6)=(7)+(8)+(9); 賓欄:(1)≥(2),(3)≥(4),(7)=((8)+(9)+(10)+(11) |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月30日
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總工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工商業聯合會。 |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10月3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