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教育、科學、衛生事業的相關工作單位的講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農藝師、主治醫師等工作人員,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專學歷畢業的,經過考核取得了同等學力的、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的的中學和小學教師,如果能夠堅持正常的工作,業務能力也比較強,可以略微延長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之后的規定是:女同志不超過六十歲,男同志不超過六十五歲。如果沒有上述關于堅持工作和業務能力的條件的人員,他們的退休年齡仍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進行。
對于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擔任的是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如果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統一退休年齡,要免除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只獨立從事專業工作。
在這項規定下達之后,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復職,當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請他們工作。
關于教師退休年齡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變化,我國教師的退休年齡暫且按照這方面來執行。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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