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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