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假期的定義
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治療并保留薪資的期限。
二、工傷假的核定
1、工傷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于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并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后,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曠工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工資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意外事故報告書》,注明屬于工傷,并按照規定的程序會簽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于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工傷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工傷醫療期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制度。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將按規定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和工傷津貼。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不能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對于使用的勞務人員,則不能終止勞務合同。
《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30年以上的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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