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和廣東省政府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本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后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第五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第三章 臨時工的招收和管理
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并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雇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系,并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一、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二、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三、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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