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工傷職工能夠獲得全面補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除獲得醫療救治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內的生活護理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一方面是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無過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受傷、致殘、患職業病所遭受的損失應獲得補償,不應由職工負擔。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的醫療尚未終結,尚未評定傷殘等級,無法確定具體的傷殘待遇。
基于兩方面原因,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護理的,應由所在單位負責,而不應由工傷職工本人負責,也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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