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計算方法:
1、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2、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21.75×8)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panide;21.75天×300%×加班天數
4、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panide;21.75天×200%×加班天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干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1、實物或過節費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有的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發放諸如月餅、粽子、食用油等過節禮品或者過節費來代替加班工資。
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屬于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2、加班津貼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不管勞動者每月是否加班,加多少班,每月都發放固定數額的加班津貼,以津貼的形式對加班做出補償。
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單位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而加班工資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加班津貼不能代替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如果每月發放的加班津貼超過了每月依法應當支付的加班費,當然無可厚非,但是若沒有達到,仍屬于違法行為。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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