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請事假,必須填寫公司內部請假條,并按假條內容說明請假事由,部門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2.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最多不能超過2天,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或需續假,必須通過電話或其它通訊方式告知部門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過后必須補辦手續。
3. 職工請事假,必須提前一天說明,當天請假者,原則上不予批準,生產忙時或暫時突擊性工作,無特殊情況,決不許請假。
4. 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經公司副總批準,5天以上需總經理批準。
5. 未經批準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月曠工超過3天,年曠工超過10天者,經確認無誤后,予以除名。
6. 曠工1天,扣除日資2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費10元;
曠工2天,扣除日資4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費20元;
曠工3天,開除,住公司者扣除當月曠工天數×每日管理費用30元。
7. 部門主管不按規定手續同意職工休假,或惡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罰部門主管每次500元,罰當事人每日200元。
8. 職工在休事假期間,不得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于公司聲譽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經發現,堅決除名,違規亂章者,后果自負。
9. 職工請事假屬不扣管理費只扣日工資范圍:
如:婚假、喪假、工傷假、外地工探親假及總經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這些假,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和領導的批示條。
10.請假條由主管部門連同當月考勤上班公司人勞部,人勞部按本規定結算上報財務部予以執行。
上述兩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另行規定。望公司職工、部門認真自律、做好本職工作,同心同德,為公司的發展建設盡職盡責。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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