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看看自己在試用期內是不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為是在試用期,你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那就是正常辭退。否則的話,你可以向當地縣級工會反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由于辭退原因在用人單位,應當發給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了發給半個月試用工資外,要再給半個月補償工資(按正常工資標準)。(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局內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費用公家負責)。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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