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通信生產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國家有關女工保護法令、規定,結合郵電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國郵電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生產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和政策,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停薪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或辭退。
第五條 在優化勞動組合中,對那些勞動態度好、業務熟練、遵章守紀,能夠完成正常生產任務的女職工,各單位應予組合。
第六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電信線務高空作業、郵件押運工作,以及連續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對女性生理機構有特殊危害的其它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溫、低溫、低濕、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經常接觸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鉛煙或煙塵及用純苯作溶劑或原料的生產作業。
女職工因月經嚴重異常不能勝任原繁重體力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暫時調換輕便工作。女投遞員和女卡車司機在月經期間反應較大的,可調做一至二天內勤工作。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經常從事彎腰、攀高、下蹲、抬高和有毒有害、劇烈振動等作業,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應暫時調換其它工作。
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減少一定勞動量。
懷孕女職工在當班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按出勤計算。
第九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懷孕在兩個月以內給予十五天產假;懷孕在兩個月至三個月期間給予二十天產假;懷孕在三個月以上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在四個月以上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懷孕在七個月以上給予九十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續費、住院費、藥費由所在單位負責,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教師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含獨生子女優待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時,可順延其休假時間,工資照發。女職工在休產假時,男職工可以二至四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待遇按公假處理。
符合晚育條件的女職工,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所增產假可按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的途中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低溫以及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安排加班加點。
第十四條 生產人員各項假期缺勤的備員,女職工一般按百分之八的比例計算,但縣以上局的女投遞員、女話務員備員,可按百分之十的比例計算。
第十五條 女職工集中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女職工不足一百人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也可發給個人自用沖洗器具,對保護女職工所需的經費應予保證。農村、偏遠地區,沒有條件設哺乳室、托兒所,女職工子女在五周歲以下,送局外入托,單位可酌情補助或報銷一定的托兒費。
女職工勞動衛生費為每月四至六元。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地安排女職工每兩年免費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四十五歲以上的女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對患病者及時給予治療。對縣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應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女工人數多少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職業特點,對女職工進行安全衛生知識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上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訴;上述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保護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工會組織有權對本細則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國家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郵電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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