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導航】
(一)職工年休假
(二)醫療期
(三)病假工資
(四)探親假
(五)工齡性養老金
(六)出境定居離職費
【正文】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由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未規定醫療期,而《上海市勞動合)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規定,即“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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