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婚的婚假待遇
再婚的男女,與初婚者同樣,在取得結婚證后,夫妻關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賦予初婚夫妻同樣的權利和承擔同樣的義務。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享受婚假三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84號)有這樣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同時,勞資部門在答復中關于再婚請婚假扣發相應的待遇的說法也是違反規定的。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合婚假規定
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請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市)居住,本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距離給予路程假。
5、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8、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二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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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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