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傷住院能夠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在醫療期間可以享受如下待遇:掛號費、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床位費、就醫路費等,由社會保險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
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職工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的2/3,并按當地因公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進行支付。
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二、工傷醫療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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