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的基本產假90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于晚育的女職工,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人員解釋,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于晚育的女職工,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
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晚育產假的休假天數及工資發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7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期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第7條、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福州市有關女職工勞動待遇等問題,可參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12條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第16條規定: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10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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