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對于女職工流產的休假期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相關細則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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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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