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一種帶薪假。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只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沒有上限的限制。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都會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女職工實際享有到的產假可能高于90天。筆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期限及產假期間女職工應享受的待遇進行簡單的分析,希望能對女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1、北京市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期間是多長?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2、女職工流產,是否能夠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3、女職工產假的產前假和產后假各是多長時間?
根據規定,女職工的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實際應享受的產假超過90天的,產前假應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數屬于產后假。
4、女職工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長產假?
女職工的產假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恢復身體健康的,其休產假的時間應根據實際分娩的時間確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長產假,但女教師的寒暑假與產假重合的,能否延長,由主管部門規定。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6、女職工產前檢查的時間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按照醫療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7、女職工產前需要休息保胎及產假期滿后仍需休息的時間是否視為病假?
女職工產前需要保胎休息或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應醫療機構證明的,該期間視為女職工的病假期間,享受病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8、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產假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產假期滿后終止。但若職工在產假期間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工資標準,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產假工資是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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