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本科生轉專業工作,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讀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級學生。
第二條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學生轉專業工作的管理部門為教務處和學生處。教務處負責年度各學院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磋商、學生成績審核、計劃發布和公示工作;學生處負責學籍審核與調整及有關招生政策的把關。各學院的職責為:在教務處領導下,研究確定本學院轉專業計劃、接收條件等;完成資格初審工作;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確認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原則
1.尊重學生個性發展。開展學生轉專業工作,目的是為了更加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發揮學生的個性和專長,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2.結合專業建設實際。學生轉專業工作應以符合各專業現有辦學條件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
3.公平公正,程序規范。學生轉專業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公平競爭,按申請程序,規范操作,嚴格把關,全程透明。
第四條 轉專業條件
達到以下基本條件者,可自愿申請轉專業:
1.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明確的志向和知識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
2.各專業學生所修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每門必修(含限定選修)課程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平均學分績點≥2.7且在專業年級排名前10%。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提出轉
專業的,可根據轉專業基本條件予以優先考慮。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一學年者;
2.不同批次專業的,低批次專業不允許轉入高批次專業;
3.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者;
4.在校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5.招生錄取時確定為定向生(或訂單培養學生)、委培生、特培生計劃者;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者(如“專升本”、單獨招生、體招生、預科生等);
6.正在休學期間者;
7.民考民學生和“雙語生”中,擬申請轉入專業只有漢語言班,而其MHK未達到三級甲等、高考數學入學成績低于50分(民考民學生)和55分(“雙語生”)者。
第五條 各專業轉出學生不超過該專業一年級學生數的10%;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的比例應不低于該專業一年級學生人數的5%,不高于10%。對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轉入人數可按下限掌握。同一學院不同專業轉出與轉入計劃數不可調劑使用。
第六條 轉出轉入專業實行雙向選擇。申請轉入學生人數小于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的專業,一般不應拒絕符合轉專業資格的學生轉入;申請轉入學生人數大于可接受轉入學生計劃數的專業,在學生申請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前提下,還需按照申請人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高低進行排序,并以適當方式組織考核,擇優錄取。
第七條 轉專業程序
1.公布計劃。春季學期第2周前,各學院按本辦法向教務處報送擬接受轉專業的學生人數、班級和相關接收條件,教務處負責協調磋商后向全校公布。
2.學生申請及轉出學院推薦。春季學期第4周,要求轉專業學生填寫《新疆財經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報所在學院。各學院對擬轉專業學生資格進行初審,并匯總符合轉專業資格的學生名單,會同簽署學院意見的審批表報教務處。在規定轉專業的時間以外,一律不接受學生轉專業的申請。
3.轉專業審核批準。春季第6周前,教務處會同學生處進行復審,確認轉專業學生申請資格。公布考核要求的專業所在學院將在此時間段對教務處確認資格的學生組織考核并向教務處報送通過學生名單。教務處最終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并經校長辦公會批準,面向全校公示3日無異議后,學校發文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4.轉專業學生學籍變更。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報到時到教務處、學生處辦理轉入專業手續,到轉入學院開始新專業的學習。學生處根據文件辦理學生學籍變更事宜,教務處做好學生轉專業學生學分認定事宜,各學院教學秘書、班主任做好學生交接和指導學生選課等工作。
第八條 凡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均應參加一年級第二學期修讀的所有課程的考試,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以及出現課程考試不及格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在此情況下,所缺名額不予補缺。
第九條 學生在原專業已修課程學分經教務處認定后記入轉入專業相應類別的課程學分,轉專業后,應補修轉入專業同一年級前一學年必修(含限定選修)課中未修的課程。
第十條 部分轉入專業因與轉出專業學科跨度大,應根據接收條件和學生的學業情況做出降級安排。
第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自轉入后的新學年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休學后復學及降級學生因無后續專業需調整專業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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