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下簡稱新《條例》)由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它的出臺,既是公文工作發展的需要,也是時代社會變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謂“文律運周,日新其業”,“時運交移,質文代變”?梢哉f,新《條例》是公文學界和廣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個重要法規,是將黨政兩大系統公文處理工作合二為一,推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現標準化、現代化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規。
一、新《條例》的發布意義重大
目前,黨的機關沿用的公文處理法規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下簡稱原《條例》),行政機關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無論是從發布的時間、公文法規建設的需要來看,還是機關公文管理工作的發展變化對改革公文處理法規的需求來看,都存在著修訂、調整、完善甚至重新發布的要求。盡管新《條例》姍姍來遲,但它對規范黨政機關公文運轉程序,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實現公文處理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和現代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這是解決現實生活中黨政職能重疊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近些年來,諸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本著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將原來的黨委辦公室和行政辦公室合二為一,這樣一來,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受傳統的黨政分開行文的要求和影響,在具體行文時不知該遵循《條例》還是《辦法》,因為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實際行文的混亂:或者在確定文種、版頭、發文名義時無所適從,或者在選擇用紙、設定文頭、排列段落、安排字數行數、標注頁碼等時自行其是。新絳例》的發布,以及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出臺,將徹底解決人們行文中這方面的困惑。
2.這是克服行文中黨政不分頑癥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純屬行政主抓的工作錯誤地由黨委行文,黨的機關公文主送行政各部門,行政公文主送黨委或黨委各部門,或者黨政混雜一并主送等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十分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行文秩序。多年來,盡管公文學界一直在呼吁,但一些基層單位尤其是企事業單位這方面的問題仍十分突出。新絳例》的發布,將幫助人們理清思路、把握規范,減少乃至消除行文中的黨政不分現象。
3.這是實現公文工作標準化的需要。黨政機關公文工作中有許多重復出現和反復使用的概念和事物,如公文格式、公文的構成要素、文種、公文術語與代碼,公文工作中使用的設備、工具和裝具,以及周而復始的公文處理程序等,而這正是制定標準的對象。而要實現公文工作的標準化,就要簡化黨政機關公文的內容、格式、種類、發文數量和處理程序,統一相關的概念術語、構成要素和載體材料,從內部和外部協調有關要素和標準,就要制定適用于不同系統和機關的統一的規章制度和規格式樣。而新《條例》正是這一需要的產物。我們有理由相信,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有了統一的法規和式樣,必將大大減少和簡化公文、節省人力物力,消除混亂,提高公文質量和管理水平,并最終實現公文工作的標準化、現代化,真正與國際實現接軌。
二、新《條例》在保持原有體例的基礎上有所調整和完善
相比原《條例》和原《辦法》,新《條例》在體例上的變化并不大,但它在結構上、表達上和規范性方面均有所調整、加強和完善。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構更加嚴謹、科學。從總體上來看,原《條例》共12章40條,原《辦法》共9章57條,而新《條例》經過合并、壓縮、刪除、調整、補充,僅有8章42條。具體來說,變化有四:一是將原絳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簽發三章合并為“公文擬制”一章,顯得既緊湊又與行政機關的規定趨于一致;二是將原公文立卷歸檔(公文歸檔)部分并入“公文辦理”一章,顯得更科學,更合乎實際;三是原《條例》和原《辦法》,將公文處理分為公文辦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和歸檔四部分,而新《條例》將之調整為公文擬制、公文辦理和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簡化了原來的收文和發文處理程序,將公文的起草、審核和簽發單獨置于“公文的擬制”一章,而將收文辦理程序調整為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和答復,將發文辦理程序調整為復核、登記、印制和核發幾道程序。
2.表述更加準確、規范。作為指導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法規性文件,在語言表達、概念判斷、邏輯推理、語法規范等方面做到了準確、簡明、規范、嚴謹?梢哉f,新絳例》在這方面的變化十分突出:一是變原標題中的“處理條例”為“處理工作條例”;二是變原章名“公文起草”為“公文擬制”;三是變原文種“會議紀要”為“紀要”(每一個會議名稱中都有“會議”二字);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員”的職能(通知適用于任免干部和人員,這種表述既不合語法規范,也不合干部任免的實際,通知只是發布相關任免結果而已);五是變原“公報”中的“事件”為“事項”,變原“請示”中的請求“批準”為請求“批準事項”,變原“批復”中的答復“請示”為答復“請示事項”;六是變原“通報”中的“交流重要情況”(黨的機關)、“傳達重要情況”(行政機關)為“告知重要情況”;七是變原收文辦理程序中的“審批”為“初審”;八是變原來的“圈閱的視為同意”為“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九是將原來的“越級請示或報告”改為“越級行文”。諸如此類的變化,不僅使表述更為簡潔、準確,而且更合乎規范,更易于讓人接受。
3.條文更加實用,操作性更強。作為一份行業指導性文件,是否實用,操作性強不強,可以說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項重要指標。相比原《條例》和原《辦法》,新《條例》這方面的表現十分突出。一是在總則部分公文處理工作應堅持的原則中,增加了“規范”二字,這可以說是抓住了公文工作的“牛鼻子”。二是將原黨的機關的14個文種、行政機關的13個文種,取其共有的9個文種和使用頻率較高的6個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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