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
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國建設這一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加以審視,是準確認識其歷史和現實意義,進一步明確其性質、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視角。公正本身就是對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與公正在字源上的聯系實際是通過“司法”的概念實現的。由公正方面去討論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為彰顯。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司法(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發揮實際功效的關鍵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徑。司法是社會中的司法,司法是民眾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現代社會,法律主要通過司法機構予以系統地適用。人們很容易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經驗而言,我們在大多數時間生活在規章制度構成的現實生活秩序之中,而非憲法、民法通則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下。從實效方面看,對我們發生實際作用和令我們感受到的規則總是經過執行機構解釋和適用的那些。與此同時,對法治的信任乃至信仰不可能只靠宣傳和教育達到,而要靠對具體的法尤其是法的適用的經驗。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步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已經表明,中國的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環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模式的實用理性。而公正司法,正是社會公眾累積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徑。如果法治不能被認真對待和實施,人們將對司法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則法治中國建設的正當性也就將蕩然無存。
公正司法是平衡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沖突的最佳選擇。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會的現實需求。全面建設法治中國,國家(包括政府及其機構)和社會結構甚至個人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對象。當國家本身成為改革的對象,而社會力量和法治水平尚不足以實現這一任務時,只能寄希望于公正司法。它本身也是一項復雜的事業,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要使社會矛盾和沖突不至激化,要把改革帶來的社會震蕩減至最低限度,只能依靠法律機制,依靠司法這樣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即在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建立起權責利明確界分的有機結合。在此情形下,如何通過司法保障個人權利、如何限制和規范行政權力
預備黨員轉正決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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