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廠務公開建制率,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積極穩妥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制度建設。完善公開程序,充實公開內容,創新公開形式,探索和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公開。
(十三)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依法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規則。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六、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
(十四)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創新監察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審查覆蓋范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十五)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制度,規范辦案程序,加大仲裁辦案督查力度,進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辦案質量,促進案件仲裁終結。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制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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