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勞動標準、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企業工資、勞動保障監察、企業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律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領導協調機制,形成全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合力。各級黨委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力量、群團力量、企業力量、社會力量統一起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各級政府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切實擔負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實的責任。完善并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決策咨詢、統籌協調、指導服務、檢查督促和監察執法等工作。各級工會要積極反映職工群眾呼聲,依法維護職工權益,團結和凝聚廣大職工建功立業。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積極反映企業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企業權益,教育和引導廣大企業經營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二十三)加強勞動關系工作能力建設。重視加強各級政府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基層勞動關系工作職能,充實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強勞動關系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各級政府要針對勞動關系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上給予支持,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四)加強企業黨組織和基層工會、團組織、企業代表組織建設。加強各類企業黨建工作,重點在非公有制企業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堅持企業黨建帶群團建設,依法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會,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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