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書范本1
甲方:,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約定,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婚前財產狀況及歸屬
甲方婚前財產狀況:
甲方婚前財產歸甲方所有,甲方婚前所欠債務與乙方無關。
乙方婚前財產狀況:
乙方婚前財產歸乙方所有,乙方婚前所欠債務與甲方無關。
二、婚姻存續期限,雙方共同財產及債務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婚后共同財產狀況及歸屬:
上述財產及權益歸 (甲方或乙方所有,也可以約定部分歸甲方、部分歸乙方所有) 所有。
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雙方確認自本協議簽訂之日前,無共同債務。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后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子女撫養約定:婚后雙方于 年 月 日生于一子,取名:。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照顧。撫養費由 負責。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時間:時間:
婚內財產協議書范本2
甲方:,女,出生年月日,漢族,住 。身份證號:
乙方:,男,出生年月日,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
鑒于:
雙方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兒。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財產如下:
1、位于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
2、位于及車庫,現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內的其他設施。
4、執有的有限公司20%的股權。
上述所列的所有財產均歸所有,其中上述第2項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雙方一致同意產權人為。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范疇)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于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征得配偶同意。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對于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夫妻婚后對于日常消費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開銷;凡處理超過1000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處理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
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六、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
現有債務情況如下:雙方因購房由經手所欠債務萬元,另外,本協議簽定后欲由經手再向他人所借債務萬元,此二項債務共計萬元,由承擔。
七、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他債務的約定:
涉及到今后其他個人經手的債務時,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八、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為共同的利益或責任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為共同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子女因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情況下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九、對于女兒撫養費用的約定:
雙方對于應當承擔共同的撫養責任,以有利于成長的原則對子女進行撫養。由承擔主要撫養義務,每個月承擔撫養費用元,從20年起,按每年遞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學畢業為止。承擔的方式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 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現金支付
十、損害賠償的約定:
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動提出離婚的(或不提出離婚),且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則分割財產,債權及債務外,有過錯方應支付給無過錯方精神賠償損害金10萬元,支付方式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對方。
十一、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簽訂須知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閮蓉敭a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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