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教師待遇和公務員待遇相掛鉤的爭論一直是熱門話題。在全國兩會上,這也是代表和委員關心的問題??據筆者統計,1983年至2013年的教育類人大議案中,共有45件議案與教師相關;1983年至2012年的教育類政協提案中,教師待遇相關提案共有540條。
筆者通過分析30年間全國兩會時期關于教育待遇與公務員待遇的議案和提案的內容變化??議案更加上位、也有著較為統一的發聲,提案則更加強調保障的細節,試圖去理解教師待遇與公務員待遇“掛鉤”的歷史演變過程。
1980年代:掛鉤機制的雛形增設津補貼
隨著上世紀80年代的經濟體制改革和財政分權化改革,鄉鎮財政支付農村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鄉村兩級共同負責民辦教師工資。1985年中央建立了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中央仍然嚴格管控對教師的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標準。雖然地方單位發放物質福利的情況較為常見,但各項津補貼的發放仍需經中央審批。
1985年,全國人大代表張承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指出,為落實陳云同志的要求,要“使農村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略高于當地中等勞動力的人均收入水平,城市中小學教師待遇略高于當地職工平均收入水平”。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張承先聯名303名代表首次提出的“盡快制定《教師法》”的議案。1989年在山東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張承先進一步提出應將教師工資水平與“全民所有制的平均工資水平”進行“掛鉤”的建議,可以視為教師待遇掛鉤機制的雛形。
1986年至1990年,全國兩會上提出11條與《教師法》相關的議案,全國人大代表積極提議以教師工資“掛鉤”的形式立法保障教師待遇。與此同時,委員們主要關心的是以提高津補貼的方式提高教師待遇??1987年和1989年提案數量分別達到12條。
在此期間,國家出臺了若干政策以提高基礎教育階段教師的待遇,將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工資提高10%,建立中小學教師超課時酬金制度,并提高中小學班主任的津貼標準,但具體的提高幅度和數額,是省級政府自行確定的。
此時提案雖然在政策上可能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分權化的管理和投入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采取的是“分散型”模式,教師工資的籌資和分配下沉,由縣鄉承擔。上世紀80年代中期后,部分地區因為基層財政的困難,各地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資現象。
1990年代:掛鉤機制入法要求保障
在1991年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教師法(草案)》中并未將“掛鉤”規定納入進去。由于《教師法(草案)》關于教師待遇的規定過于空泛和原則,彈性較大,許多委員建議將法律推遲通過。
1993年恰逢“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和職級工資制改革的關鍵年份。上世紀80年代的結構工資制將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脫鉤,而職級工資制改革進一步將機關與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脫鉤,使教師工資的具體標準下放到省。雖然仍然是由中央政府來決定基本工資標準,但是地方有更大的自由和靈活的空間來調整區域內的津補貼水平,同時其支配預算外收入的權力也大幅提高。
但是,分稅制改革后,教師的工資保障機制也出現了兩個突出問題:一方面部分地區基本工資占比呈現倒掛的趨勢明顯,即基本工資占比逐步降低;而另一方面,部分地區的基層財政運轉困難加大,即教師在經濟困難的基層地區愈加缺乏實質的財力保障。
1993年2月,《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頒布,其中,與教師待遇相關的規定也隨之出臺。在當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共有3條人大議案呼吁盡快修改《教師法》,12條與義務教育相關的提案中,3條與提高工資津補貼有關,4條明確涉及師資投入。
這一年的10月,歷時7年、幾易其稿的《教師法》終于頒布,將教師工資水平與國家公務員平均水平“掛鉤”的規定最終納入《教師法》。而此時“平均工資水平”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的口徑統計的平均工資額。至于教師的住房、醫療、退休金等其他待遇問題,一是考慮到公費醫療制度正在進行改革,二是可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所以沒有進行太細、太死的規定。
1993年后,中央放開了發放各項津補貼的規定,教師的實際收入和學校的財力密切相關,加之教育財政責任下沉到基層,雖然部分財力較差的地方拖欠教師工資,但財力較好的地區或學校的教師實際工資待遇顯著高于公務員。
在此背景下,全國兩會的提案和議案中很難再不斷針對教師工資的結構化組成部分發聲。這個時期是教師待遇相關議案和提案的低潮。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間,只有3條關于《師范教育法》的議案與教師群體直接相關;同期的政協提案也有明顯回落。中央繼續出臺政策和法律,進一步要求地方對教師待遇等問題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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