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初:兩會呼聲回落政策訴求零散
進入新世紀后,隨著教師工資的負擔逐漸向中央轉移,針對中西部農村學校教師的財政體制保障問題進入大家視野。一些人大代表在呼吁制定或修改《教育投入法》《義務教育法》等宏觀教育或財政分擔方面法律中,也涉及教師待遇問題。
例如,全國人大代表胡平平在2001年提出的“建議盡快制定《義務教育投入法》”議案中,建議“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事業費一律收歸縣管,中央、省、市的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到縣財政”。在隨后兩年中她繼續建議:將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納入國家公務員系列,中央負責承擔國家統一標準的教師基本工資、津補貼的供給;省、市、縣級財政承擔省級地方政府出臺的教師津補貼等政策性工資的供給。
總的來說,此階段雖無專門針對教師待遇的議案,但人大代表也在其他教育類議案中提出了增加中央對教師工資的財政責任、建立各級政府對教師工資的分擔體制、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等建議。
在此期間,政協提案還沒有針對教師待遇問題形成較為一致的訴求,2002年前后教師待遇相關提案數量達到歷史低點。在2000年拖欠教師工資的提案達到4條后,便迅速降低。2000年前后,關于提高教師津補貼、增加師資投入、教師培訓等方面的提案很少,每年僅有1條或2條。此階段的提案更多的關注于更為宏觀的和“教育經費投入”相關的問題。
2006年~2013年:進一步強調掛鉤呼吁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
2006年,義務教育保障經費體制建立,教師工資的標準制定和財政壓力都進一步收歸中央,同一地區公辦教師與公務員之間以及公辦教師群體內部的賬面工資收入差距在進一步縮小。
從2008年起,中央逐步增加其財政保障機制,實行了公務員和教師績效工資體制改革。與以往不同的是,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權及定價權被逐漸限制,教師工資與公務員工資之間的硬性掛鉤機制被進一步強化。近年來,國家又陸續出臺了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師資建設的文件,中央的財政支持逐步愈加具體和細化。
在2006年~2013年間,共有22條議案呼吁修訂《教師法》。在教師待遇方面,修法的呼聲大致分為三類:
一是細化對特定人群的待遇保障。例如,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自2010年起連續3年聯名30余位代表提出修改《教師法》的議案,希望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待遇不得低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待遇,并保證其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落實。她還建議從法律上規定對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民族地區、偏遠地區工作的教師予以特殊津貼補助。全國人大代表張雅英連續兩年提出了關于依法保證企辦中職學校和幼兒園離退休教師待遇的建議。
二是繼續提高教師工資的財政保障層級,增加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責任。例如,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龐麗娟提出:建議建立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待遇的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承擔制度,其中農村教師的國標工資由中央、省級財政共同全額支付;教師工資的拖欠問題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同負責盡快解決。
三是試圖以轉變教師身份的方式,進一步將教師待遇與公務員掛鉤。以周洪宇、龐麗娟等為首的全國人大代表呼吁建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將教師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使得教師也能享受到公務員所享受的各種津補貼。
與此相應的,2006年起與教師相關的政協提案也迅速走高,形成了30年來相關呼聲最多的時期,且對教師待遇的訴求變得更為多元化。2006年~2010年的5年中,涉及編制、確保/增加師資投入、提高教師素質、農村地區教師、民辦教師、住房等相關提案數量都達到了歷史峰值。
30年:中小學教師工資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
總體來說,從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籌備《教師法》開始,就有將兩者進行“掛鉤”為抓手推動立法的聲音,并且在1993年的《教師法》中以“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規定了下來。此后,隨著分稅制改革、教師工資和津補貼標準的制定權下放,不同地區間的教師實際待遇差異加大,兩會中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關于教師待遇的呼聲。
然而,隨著2001年起中央對地方教師工資的保障逐步加強,政協提案中關于教師待遇方面的呼聲由冰點逐漸回暖,人大議案中也出現了關于加強中央對教師工資保障的建議。2006年后,中央財政一邊增強對教師工資的保障,一邊也對地方津補貼等政策進行清理,而此時兩會代表委員對教師待遇問題的關注度明顯提升,提案內容開始愈加細化和多元,出現了“教育公務員”等進一步強化教師和公務員待遇之間的掛鉤關系的建議。這些雖然未體現在2009年修訂的《教師法》中,但直至今日關于這個話題的討論依然熱烈。
今年1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對教師待遇與公務員掛鉤這個熱門問題予以正面回應。該文件要求“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統籌考慮當地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也就是說,教師工資所掛鉤的公務員工資的具體定義,從1995年《〈教師法〉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的口徑統計的平均工資額”,轉變為“實際收入水平”。30多年來,在一屆又一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共同努力下,公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待遇和公務員待遇之間的掛鉤關系一步步被細化和強化。
需要注意的是,在強化掛鉤政策使得教師待遇得到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該政策在落地過程中也需要應對一些問題。例如地方財政的保障實力是否可以支撐教師待遇的整體改善;同時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若將公務員的激勵機制照搬到教師身上時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果退休教師的工資發放比照公務員,是否會增加社保并軌的難度等。這些問題在接下來的實踐過程中有待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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