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的校園勞動教育利于學生培養責任感,但學生在學校勞動課中受傷后的責任承擔成為了焦點。
昨天,記者從恩平市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小學五年級10歲學生小明(化名)在學校組織的勞動課中摔倒受傷,就小明摔倒原因家長和校方各執一詞。法院最終裁決,校方承擔60%,小明自負40%。
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
小明2009年9月起轉入江門恩平市某鎮一小學五年級班就讀。同年10月的一天,學校組織進行搬書勞動,其間小明摔倒導致左手受傷。小明受傷后,班主任扶其到學?倓仗幮菹ⅲ㈦娫捦ㄖ浼议L,由家長將其送院治療。當天,學校老師對小明進行家訪中得知其自幼患有血友病。
2011年2月,小明到恩平某醫院檢查治療,診斷左肘關節畸形、血友病,醫生建議待患兒生長發育完全后安裝肘關節轉換支架術,后續醫療費用估計16萬多元。
小明的家長于2011年3月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小明的受傷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受傷與摔倒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傷殘等級為九級。小明家長因向學校索賠無果,將學校起訴。
校方家長各執一詞
對于小明摔倒受傷,小明的家長認為,小明在學校摔倒完全是因為校方組織搬書勞動中教育管理不到位才導致摔倒受傷的,并且誘發了血友病,校方要負全部責任。學校認為,整個事件中,校方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室內開展勞動課教學活動,并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小明受傷后也及時采取了措施,第一時間通知了家長,盡到了相應安全管理責任,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學校在每年的體檢中并未發現小明患病事實,是在事后家訪中才得知,家長沒有盡到事先告知責任。造成事故后果的根本原因是小明所患疾病,家長應該承擔責任。
判決:校方承擔60%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明在學校組織的勞動課搬書活動中受傷,學校并未充分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與學校安全教育不到位,組織和管理不夠完善有一定因果關系,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小明事發時已經10周歲,搬書活動屬于與其年齡、智力情況相適應的活動,其在搬書活動中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且小明患病情況導致其治療難度增加,與損害結果的產生有一定關系。
恩平市人民法院最終裁決,小明因此次事件受到的各項損失共計11120.1元,由校方承擔60%,小明一方自負40%。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門中院,日前,二審維持了原判。(記者嚴建廣通訊員張進才、朱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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