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下沒有本區戶籍(本市外區縣戶籍)或有本區戶籍而沒有就學地“房產”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其所持有的“房產”、“戶籍”或“居住登記”所在的鄉鎮或城區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持“居住登記”且有房產者: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有“房產”而學生本人是外區縣戶籍但持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
持“戶籍”或“居住登記”而無房產者: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無“房產”而學生本人持有“戶籍”或《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以及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有效的“租賃房合同”等。
其他符合條件者。
以上情況均要根據實際居住年限的長短等因素酌情統籌安排。
3.區教育局按照事業發展規劃下達公辦學校招生計劃。各公辦學校須根據區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及規定的招生范圍,招收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各公辦學校不得招收無檔案材料的學生。
4.公辦小學、初中新生班學額控制在40人以內。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班學額者,須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施行。
5.凡“房產”、“戶籍”或“居住登記”在本市外區縣的跨區縣就讀的幼兒園、小學畢(結)業生,應于4月30日前決定去向。幼兒園畢業后到外區縣就讀小學者,在入學信息登記時確認好就讀的區縣,作好入學信息登記;小學畢業后到外區縣就讀者,須在現就讀小學填寫《到“房產”、“戶籍”或“居住登記”所在地就讀申請表》,本區不再安排入學初中。幼兒園、小學畢業后在本區就讀者,由區教育局按政策安排。
6.凡小學在本區某鄉鎮或某城區就讀,但在2月28日前已取得另一鄉鎮或另一城區的“房產”、“戶籍”或“居住登記”的學生,如需到另一鄉鎮或另一城區就讀初中的,須于3月15日前向現就讀小學提出申請,并填寫《到“房產”、“戶籍”或“居住登記”所在地就讀申請表》,經核準后由區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就讀初中。
7.凡幼兒園、小學在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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