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對民辦學校以考試或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擅自提前招生(提前報名、登記、面談及承諾錄取)、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或存在其他違規招生行為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拒不改正的核減該校第二年30%招生計劃數,并取消當年給予該校的政府專項扶持資金。
六、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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