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關于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優錄和照顧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東風分局、十堰經濟開發區文教衛局、武當山特區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城區各初中:
為落實好省市優撫、僑眷和民族等政策,鼓勵廣大中學生樹立創新意識,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決定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考生報考普通高中實行優錄、照顧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錄、照顧對象
1.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
2.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4.散居少數民族考生;
5.初中階段獨立或與他人合作方式取得國家專利部門授予的專利證書的;
6.非體育特長生中:
(1)初中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至第六名(含集體項目和個人項目,以下同)的;
(2)初中階段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三名的;
7.體育特長生中:
(1)初中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至第六名的;
(2)初中階段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三名的;
8.農村獨生子女女兒戶家庭考生。
二、優錄、照顧辦法
1.對符合上述第1、2條的考生按湖北省教育廳、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北省軍區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湖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聯[2013]4號)文件執行優錄政策。
2.對符合上述第3、4條的考生學業考試總分增加5分參加高中錄取。
3.對符合第5條的考生學業考試總分增加10分參加高中錄取。
4.第6條中對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組織的省級及以上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二名的運動員和參加市教育局組織或市教育局、市文體局聯合組織的市級中學生綜合或單項運動會獲第一名的運動員,總分加15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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