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錄、照顧對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符合第1、2條的擬優錄考生必須于4月10日前通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受委托監護人)向其父或母所在部隊提出書面申請。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隊對符合第1、2條的擬優錄考生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后開具每位考生符合1或2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每位擬優錄考生的材料(含部隊審定證明材料、考生父或母軍人證、考生與父母身份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收齊后于4月22日前單獨上交十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
2.符合第3條的擬優錄考生必須具有僑眷證或臺灣省籍戶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具有公安部門提供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外事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外事僑務部門的印章。
3.符合第4條的擬優錄考生必須具有公安部門提供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民族宗教局的印章。
4.符合第5條的擬優錄考生必須具有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1的“縣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僑務、民族宗教部門、計生委意見”一欄中必須有縣級及以上科技局的印章。
5.符合第6、7條的擬優錄考生必須具有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第6、7條中的綜合或單項運動會是指:①全國學生運動會;②全省中學生運動會;③全市中學生田徑運動會;④省、市舉辦的籃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體育舞蹈比賽。
6.符合第8條(父母、考生本人戶口都在農村,并且家里只有一個獨生女兒)的擬優錄考生必須具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在附件2的各欄中必須印章齊全。在審查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戶口在十堰市外的農村獨生子女女兒戶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項優錄政策。
(2)父母戶口不在一起但未離婚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和考生本人的戶口本、父母的結婚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
(3)父母離異后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和考生本人的戶口本、父母的離婚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戶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戶口本、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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