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小學積分入學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政策,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廈府[2014]65號)、《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廈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廈教綜[2014]4號)和《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廈門市2015秋季小學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廈教綜〔2015〕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適齡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入學的基本條件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年滿6周歲的適齡子女方可入學(未及齡或超齡的均不能在我區入讀一年級),同時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截至8月31日隨遷子女父(母)近一年(中間間斷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在廈門市連續暫住,且目前在海滄區暫住。
在海滄區購置擁有50%以上(不含50%)產權商品住房的隨遷子女父(母),若因辦理暫住證年限不足而達不到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可憑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滄購買房屋登記備案的時間與其辦理暫住證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廈暫住時間,滿足近一年連續暫住的,可視為符合暫住時間的基本條件。計算時間實際工作分和附加分時不以此方法計算得分。
本市外區戶籍隨遷子女要參加海滄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的,其近一年的暫住情況應由其暫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提供實際居住證明。
(二)截至8月31日隨遷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廈門市務工,且目前仍在廈門市務工。
(三)隨遷子女父(母)最近兩年(2013年9月1日至8月31日)在廈門市繳交社會保險年限累計達1年(12個月,含12個月,按實際繳交的月份數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
(四)隨遷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處理的,視同符合基本條件)。
二、積分項目和計算辦法
入學積分按照基本分30分、實際工作生活積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計算積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參加我區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給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實際工作生活積分
該項總分70分。
1.隨遷子女父(母)在廈門市暫住且務工超過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實際月份數計算,積分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數),以此累計。本項積分不超過12分,該項只計算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主申請方積分。
2.隨遷子女父(母)參加我市社會保險超過一年的,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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