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蘭州市教育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關于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暫行規定》,規定從教師的德、能、才以及在學校的一言一行所起到的表率作用都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和指導。其中,在履行教師崗位職責的要求中,明確要求教師要做到“十不準”,包括不準把異性學生帶到宿舍或其他不當的地方,不準在工作時間做與教學無關的上網聊天及下棋、打牌、玩電腦游戲等。
在“十不準”的規定中,最敏感的莫過于第六條。對此,一些網友很快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這下有法律約束一些肆無忌憚的‘黑手’老師了,我覺得這是好事!
其次,《規定》對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也做出了具體解釋,對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從事有償家教、違反廉潔從教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教師,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處理方式最輕的是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或扣發當年績效工資(含年終獎金);重則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優評先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撤銷教師資格,解除聘約;對違規收費的,限時全額清退違規收取的費用;如果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校長、書記在師德建設工作中黨政同職、一崗同責。如果本校教職員工發生失德行為,帶來不良影響或處理不及時,造成上網、上訪等影響教育工作秩序,《規定》明確提出,校長也會根據情節嚴肅程度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學校還要將師德方面約束性條款列入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崗位聘任條件、全員聘用合同和職稱評審條件中。要通過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采取學生和家長評教、教師互評等方式,開展師德專項考核,從而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職務評聘、評獎、評優、提拔的重要依據。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一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及有歧視、侮辱學生的言行;二不準違規向學生收費或對學生罰款;三不準從事有償家教或未經批準私自在校外兼課;四不準向學生推銷報刊、教輔資料和其他商品;五不準索要或接受學生、家長財物及以教謀私的行為;六不準將異性學生單獨帶到宿舍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七不準在課堂和考場上使用手機電話;八不準在工作時間做與教學無關的上網聊天及下棋、打牌、玩電腦游戲;九不準工作時間酗酒、吸煙;十不準涉賭、涉黃、涉毒及有敗壞教師聲譽的失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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