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學入學政策年齡最小6歲,小學一年級入學須在年紀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適齡兒童,以下小編整理了相關信息,以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小學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的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政策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適齡兒童憑區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小學辦理注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并由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采用學生的身份證號, 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
第七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并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初中。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條 小學班額為45人以下,初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范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休學、復學
第十一條 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并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后,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三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 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持轉學證明、校長簽名并加蓋學校印章的《登記卡》,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并在三個月內轉入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 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轉學生。
第十七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八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檔保存。有關名單報主管教育行
借讀
第十九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后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退學
第二十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于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一條 凡屬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 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或區人民政府批準,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后,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評價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小學和初中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 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第二十八條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并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 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經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條 外國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升級、跳級、留級
第三十一條 小學、初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二條 小學和初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三條 小學、初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批準,予以留級。學校要將留級生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控制在0.5%以內,初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五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畢業”。
第三十七條 初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初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 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結業”。
第三十八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辦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 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肄業”,并注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九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證明。
獎勵、處分
第四十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十一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煞謩e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二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梢暺淝楣,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 由學校教導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后申報, 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
第四十三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四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十五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
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一、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是什么
1、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務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另一方為非本地戶籍的;
(3)在本地有穩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規定的入學政策年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二、異地入學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戶口簿或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務工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
3、父母住所證明材料;
4、經商人員須出示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材料;
5、一年級入學需提供兒童預防接種卡,七年級入學需提供小學畢業證。
1、辦理小學入學需要以下三種手續向學校提供報名所需的各種材料;學校審核證件并存檔備查;經學校審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2、一年級入學報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適齡兒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適齡兒童的體檢表。
3、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報名入學需要家長提供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
4、檔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學檔案、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體檢證明等在內的各種證件和資料。其他證明材料:一些學校還需要學生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明、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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