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小學入學政策年齡最小6歲,小學一年級入學須在年紀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適齡兒童,以下小編整理了相關信息,以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含完全中學初中部)、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含小學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動,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核。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四條 本省學校實行秋季招生、入學,不得在非招生期間招收新生入學。學校的招生計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辦學規模合理確定,不得新增超標準班額,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計劃,在電子學籍系統中設置所管轄學校的招生人數,學校按照招生計劃招收學生。需要調整或變更招生計劃的,由下達計劃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入學政策年齡為年滿6周歲,即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為6-15周歲。殘疾兒童入學政策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年齡超過20周歲的殘疾人口不納入義務教育范疇。
第六條 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小學就讀。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安置建議,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進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其他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無法適應學校集體學習生活的兒童、少年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相應的學校送教上門。
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統稱“隨遷子女”),由其家長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住證、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戶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就學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以公辦學校為主,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無家長、無出生證明的適齡孤兒,可由所在社區(村)聯系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
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范圍內符合入學條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自愿進入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家長按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民辦學校招生政策要求,實行免試入學。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學年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名單,并在官網公示,學位緊張的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國際學生就讀。國際學生家長憑相關有效身份證件,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經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讀。
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具體招生辦法按當年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招生政策執行。藝術、體育基點(特色)學校招生政策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及時調整。
學校不準招收初中已畢業或已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回學校重讀。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家長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緩入學。因身體原因申請延緩入學的,應附縣(市、區)二甲級或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緩入學的,應附相關證明。
已申請延緩入學兒童,入學時與所在學區內其他兒童享受同等入學資格。未按時提出申請,擅自延緩入學的兒童,如所在學區學校學位緊張,由所在學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第八條 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小學起始年級學生的家長應憑入學通知按學校規定的時間為學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初中升學政策,核準初中招收學生名單,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小學畢業生學籍轉接到初中學籍。初中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的學籍,由所在學校建立。安排送教上門的殘疾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教育任務的學校建立學籍。隨班就讀、送教上門殘疾學生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標注,可不納入一鍵分班名單。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在一個月內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電子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獲得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條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一)學校向學生發放《學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學生或其家長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學校,經班主任審核后,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發放給家長確認簽字。
(三)經家長、班主任確認簽字,主管學籍校長審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電子學籍系統,由電子學籍系統生成學籍號,電子學籍建立。
第十一條 學籍號依據國務院教育管理行政部門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學籍檔案指學籍的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在系統中永久保存。學生學籍檔案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居住證、出生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復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四)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獎懲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照國務院教育管理行政部門統一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其它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如學生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缺勤按曠課處理,學校應及時通知其家長。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家長了解情況,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建立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監督、檢查。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一)通過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違反本地招生規定、違規跨招生區域招生取得學籍的;
(三)擁有雙重學籍的;
(四)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又返回學校就讀的;
(五)其他違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政策和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 學籍建立和管理過程中,學校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學生因失蹤、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在義務教育年限內保留其學籍。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注銷其學籍。上述原因消除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二)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不得為不足入學政策年齡的學生進行新生注冊,非新生注冊學籍須按其年齡對應的年級進行注冊學籍。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各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進行查重。
(三)學校應及時更新學生的學籍檔案內容。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四)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條件兒童、少年的家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家長應按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規定,按時為適齡兒童、少年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學生入學后,家長應配合學校做好學生考勤工作。
家長未按相關規定為適齡兒童、少年辦理入學注冊就讀手續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轉學:
(一)學生戶籍隨家長戶籍在國內、省內、縣(市、區)之間遷移的。
(二)學生隨家長工作變動,其實際居住地(以房產證或居住證為準)在國內、省內變更的。
小學生全家在縣(市、區)域內購房遷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范圍且較遠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辦理轉學。
隨遷子女確需跨縣(市、區)轉學的,需提供學生及家長的居住證和戶口簿,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不允許學生辦理轉學的情形:
(一)利用轉學變相擇校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立戶的,不得轉學。
(二)城市初中學生全家在縣域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三)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辦理學籍錄入,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小學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允許在縣(市、區)域內轉學;初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允許轉學。
(四)休學期間不允許辦理轉學。
第十九條 學?梢越邮辙D學學生的條件: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級班額不超過標準班額,且有空余學位的,可以接收轉學學生。轉學學生擬轉入學校沒有空余學位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轉學學生進入當地公辦學校就讀。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每學年學位數原則上與當年招生計劃數一致。申請轉入民辦學校的學生數超過該學?沼鄬W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電腦隨機錄取的方式確定轉入學生名單,其余學生統籌安排到有空余學位的公辦學校就讀。
具體接收條件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申請轉學的學生須由家長提供轉入申請、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居住證、家長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條 本省內公辦學校轉學可隨時辦理,民辦學校轉學須在學期開學前辦理。本省內轉入、轉出學校和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二條 轉學流程如下:家長持轉入申請材料到轉入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材料審核,由轉入地區安排相應接收學校。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上發起申請,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次核準。
轉學實行同年級互轉。在不同學制間辦理轉學時,按照1-9年級進行對應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二十三條 以下特殊情況,可以辦理轉學:
本省青少年藝術、體育基點(特色)學校在本校學區或對口學校之外招收的特長生應辦理相應轉學手續。該類學生由藝術、體育基點(特色)學校退出的,原則上轉回原就讀學校,因特殊情況原就讀學校無法安排的,由原就讀學;驊艏诳h(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原則予以統籌安排。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二十四條 辦理轉學時,學校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下:
從省內學校轉出的學生,家長須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申請由轉出學校留存。
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出,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或誘導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
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私自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其他學校學生就讀。學校原則上不得超班額接收轉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接收。
轉入學校應負責協調轉入學生學籍在系統中的完成情況,并將辦理完成情況主動告知學生家長。
對于轉入后每學期請假、曠課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聯系家長,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對于不能及時返校上課的轉入學生,學校應將情況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內轉學相關辦法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管理和協調本轄區內學校辦理轉學的情況,須按要求核對申請轉學學生的相關材料,合理安排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就學。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二十六條 小學、初中階段學生完成當前年級學業即予以升級。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均可升入初中學段學習。
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制定初中升高中相關政策,對于長期曠課、請假的學生,要明確相關升學政策,加強對學生報考資格的管理和審核,確保就讀期間學生、學籍“人籍一致”。
第二十七條 跳級
(一)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跳級,“人籍不一致”的學生不得跳級。在學校上一年級有空余學位的情況下,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均特別優秀,具備超前學習能力、達到上一年級心智水平的學生,須由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全面考核、公示,備案通過后可跳一級就讀。學籍注冊的當年、小學和初中起始年級、畢業年級不辦理跳級,不跨學段、跨學校跳級。跳級學生須參加跳過年級相關學科的考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在學籍系統進行變更的學生,不得提前進入上一年級就讀。跳過年級視為接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
(二)跳級手續一般在每年6月20日-8月20日期間辦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6月20日前,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跳級的學生名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2.考核?h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初審名單后,報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7月10日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學科、心理健康等領域專家(5—7人)制定具體考核標準和考核方案,對申請跳級學生德、智、體、美、勞和心理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并出具考核結果。每年度具體考核內容不得重復。
3.公示?己私Y果在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或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備案。市級教育行政部門7月30日前將考核標準、考核方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統一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相應材料復核通過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8月20日前統一做學籍信息變更。對考核標準過低、考核內容不全面、考核結果弄虛作假的,駁回跳級申請,并逐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一學期內須連續停課3個月以上或已累計停課達3個月以上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一)學生因傷病需治療、休養的〔須提供所在縣(市、區)二甲級或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二)經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原因(畢業年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上述原因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同意后,予以休學,發給休學證明。
休學期間的學生,其學籍自動保留在學校。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應為一個學年度,從教育行政部門發給休學證明之日起,計算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回校就學的,最遲應在休學期滿15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再次休學。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休學,極特殊情況需要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
第三十一條 提前復學的學生,須向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復學,原則上安排回原班級就讀。因病休學期滿復學的,須提供所在縣(市、區)二甲級或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的,學校應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及時恢復學生學籍,并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按曠課處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允許留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得提出退學申請。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學生及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后終止學生學籍并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學業證明:
(一)學生出國出境就讀或定居(須憑學生本人有效護照、簽證以及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或就讀證明等);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學校就讀時間已滿9年,因傷病不能堅持正常到校學習〔須提供3個月內縣(市、區)二甲級或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三)對于休學時間達到2年,仍不能到校正常學習,且年滿18周歲的學生。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三條 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素質評價均合格的學生準予小學畢業。
初中學生修業期滿,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合格,原則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C等級或60分及以上的九年級學生準予初中畢業。
學生在校期間有犯罪記錄的,確認為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9年,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初中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時間已滿9年且已年滿18周歲,不符合畢業、結業要求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時間已滿9年但未滿18周歲,不符合畢業、結業要求的學生,經學生及其家長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達不到畢業、結業、肄業要求由就讀學校出具相應學段的學業證明。
學生在就讀期間如需學業證明和成績證明的,學校應出具相關證明。
第三十七條 紙質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業證明和學習經歷證明規格式樣,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核準、編號、驗印,學校頒發,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電子畢業證書管理,以國務院教育管理行政部門相關要求為準。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不予補辦,由就讀學校出具相應學段的學習經歷證明。
第七章 考核評價與獎勵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生評價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南為依據。
學校應從多方面綜合評價學生,把結果評價和過程評價、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反映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告知其家長。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名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獎勵可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學校應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與給予處分的權限一致。
已解除的處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隨學生檔案移交高一級學校。
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的學生,學校和其家長應當互相配合對其加以教育;對管教無效的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或學校申請,經市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對于表現良好、嚴重不良行為得到有效矯治、適合且有意愿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學校學生,由專門學校向市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評估合格后,由市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第八章 特殊信息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電子學籍時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學籍問題,包括身份證號重復和有關信息重復等情況,處理方式為刪除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學籍建立時的出生日期,以戶籍和出生證明為依據,學籍建立后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中與出生日期對應部分不予變更。
第四十五條 學生的就讀年級正常情況下不予變更。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十七條 學生出境定居的,須由學生家長憑學生有效證件及其它證明材料,到現就讀學校提出出境操作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在電子學籍系統上辦理異動手續,可在學籍系統中保留學籍。學生出境未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的,學校按照疑似輟學處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學籍管理員并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學籍管理員培訓制度,保證每年度對區域內學籍管理員開展一次業務和操作培訓。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用于學籍管理,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注冊、轉學、休學、復學、跳級、退學、出境、升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五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籍數據保密制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未經省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對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籍管理員的安全與風險意識,做好用戶賬號與密碼保護、學籍數據安全使用、工作機器病毒與木馬防護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每學年對所轄學校在讀學生學籍情況進行排查,指導學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對于長期請假、曠課的學生應建立臺賬,嚴格核查原因,及時處置。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疑似輟學處理,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更新學籍信息。學生連續超過7日未經批準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家長取得聯系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做疑似輟學處理。連續一個月未經批準無理由不到校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做輟學處理。同時,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上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學校應及時登記疑似輟學或輟學學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采取控輟保學措施情況。
第五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一、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是什么
1、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務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另一方為非本地戶籍的;
(3)在本地有穩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規定的入學政策年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二、異地入學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戶口簿或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務工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
3、父母住所證明材料;
4、經商人員須出示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材料;
5、一年級入學需提供兒童預防接種卡,七年級入學需提供小學畢業證。
1、辦理小學入學需要以下三種手續向學校提供報名所需的各種材料;學校審核證件并存檔備查;經學校審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2、一年級入學報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適齡兒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適齡兒童的體檢表。
3、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報名入學需要家長提供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
4、檔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學檔案、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體檢證明等在內的各種證件和資料。其他證明材料:一些學校還需要學生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明、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
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率呈下
時間:2024-04-24 01:0:25最高法:依法懲治未成年人
時間:2024-04-24 01:0:53最高法:小學生體育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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