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小升初進行時,自搖號的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后,4月15號寧波小升初民辦初中跨區域招生搖號政策正式出臺,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原文內容如下:
寧波市教育局擬制的《關于進一步改進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見(意見征求稿)》,在征求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及在社會公示期征求社會各界來電來信及網友意見后,于昨日正式出臺《寧波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改進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見》。
寧波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改進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學校平等發展,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民辦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5〕12號)的要求,結合寧波實際,就進一步改進民辦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行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實際的規定,民辦初中應立足本區域合理設置招生范圍。民辦初中區域內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及招生廣告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學校上報備案的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存在違規條款的,應責成學校及時糾正。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應在學校所在縣(市)區范圍內為主招生,招生計劃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區域內招生計劃數應占50%以上。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跨區域在同一個縣(市)區的招生計劃超過10人,應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主動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商定。如協商不下,由市教育局根據實際及雙方意見確定招生計劃。
民辦初中須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將跨區域招生計劃、招生簡章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市教育局備案,并由市教育局擇期統一對外公布。
二、招生方式
民辦初中區域內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規范招生秩序,確保民辦初中依法依規招生。招生學校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民辦初中可采用面談或面談加搖號等方式開展招生,學校面談可結合本校辦學理念與辦學特點,通過活動考察、面談交流等環節,從行為習慣、學習習慣、團隊合作、身心素質、興趣愛好、家庭教育等方面,考察選擇合適的學生。
民辦初中不得提前開展登記和招生,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不得與社會培訓機構測試(競賽)成績掛鉤招生,不得以小學生數學奧賽、希望杯、華杯賽、睿達杯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等級考試證書作為招生依據,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民辦初中不得超越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民辦初中區域內招生時間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5日,跨區域招生時間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15日。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跨區域招生實行網上統一報名。網上報名系統由寧波市教育局委托設計開發,有意愿的我市小學畢業生(招生學?鐓^域在該地有招生計劃,不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五年級學生)可自主登陸報名,每位學生限報一所學校。凡未通過網上統一報名的,各校一律不得錄取,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跨區域在同一個縣(市)區的招生計劃在10人以內(含10人),由學校依法依規自主錄取。跨區域在同一個縣(市)區的招生計劃超過10人,當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計劃數,原則上全額錄取;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采取自主招生與電腦派位相結合的方式,計劃數的50%招生名額由電腦派位產生,其余50%由學校依規自主招生。電腦派位工作由寧波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電腦派位時,除招生學校派員參加外,邀請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代表進行監督,有關媒體進行直播,電腦派位結果經公證處公證后,由寧波市教育考試院于當日通過寧波市教科網(http://www.nbedu.net.cn)公布,各招生學校網站也應于同日內公布本校錄取學生名單。各招生學校應在電腦派位后的下一個雙休日,對網上報名該校未被電腦派位錄取的學生組織面談錄取,面談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學校網站公布錄取結果。招生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面談進行監管,及時記錄備案,可邀請家長代表、社會人士代表、媒體代表等參與監督。招生學校應將電腦派位和自主招生名單及時分送相關縣(市)區教育局。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跨區域招生的學位如被錄取學生放棄,學校不得在該區域增補錄取,不足名額可由學校在區域內招生中補錄。
已被民辦初中錄取(包括電腦派位錄取)的學生,視作擇校生,如自己放棄錄取,由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回原籍地入學辦法統籌安排入學。
三、學籍管理
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和實際就讀學校應一致,學校不得接受學籍不在本校的學生就讀。對民辦初中按規范要求招收的學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當年10月底前辦理好學籍交接工作。
四、招生紀律
對違規提前進行登記和招生、違規向學生收取費用、違規考試招生或通過培訓機構考試招生以及接收未取得本校學籍學生就讀的民辦初中,由市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取消學校及學校領導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核減政府資助和招生名額、責令停止招生等處理。如民辦初中違規跨區域招生,市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核減30%名額直至取消該?鐓^域招生名額。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五、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民辦教育納入事業發展規劃,確保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協調健康發展,努力辦好區域內每一所學校,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既要規范區域內民辦初中招生秩序,也要重視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促進教育公平,推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初中及享有公共教育資源的民辦初中,更應規范辦學行為,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為教育事業科學健康發展作出貢獻。市教育局將適時對民辦初中招生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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