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要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今年起,將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統一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5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系數調整為1.2%。
無力繳納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統籌范圍
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經當地政府認定,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已退休人員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且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按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當地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尚未參保的機關公務員的現行退休養老制度仍維持不變;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退休養老制度;已改制為企業的,從改制之日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改制為企業前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保持不變。
關于困難企業的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支付
有困難的企業要本著勞動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分開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等債權債務問題。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依法由企業支付,對已實現再就業的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中央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申請享受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政府補助的國有困難企業擬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應提供再就業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困難企業所需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具體補助辦法,執行省政府規定。
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可以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多渠道籌集。企業在試點期間不能落實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今后,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可以享受與城里人一樣的醫療保險待遇。這是28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的。
《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下面簡稱《辦法》)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或外埠農業戶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的來
哈進城務工人員都可參加醫保。與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到住所所在區醫保經辦機構,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享受《辦法》規定的相應待遇。本辦法實施前與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企業原參保模式為其補辦參保手續。
個人參保有兩種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繳費比例為9.5%(以今年為例:按社平工資月繳費應為110元),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人員,以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可以選擇繳費比例為5%或者2.5%的方式繳費。繳費比例為5%的(以今年為例:按社平工資月繳費額為58元),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繳費比例為2.5%的(以今年為例:按社平工資月繳費額為29元),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保險給付標準50%的待遇。
個人參保如何繳費呢?據了解,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進城務工人員辦理參保登記后,須到指定銀行儲蓄網點建個人賬戶,預存3個月以上的醫療保險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每月從個人儲蓄賬戶中劃轉。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費統籌的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費,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自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未滿12個月,期間可使用個人賬戶資金。
進城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辦理變更手續后,從次月起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進城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時須按原繳費標準,以本市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自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療救助金連續繳納至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