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新規出臺設10年過渡期
《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近日對外公布。實施辦法提出,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此外,辦法還就繳費基數如何確定、繳費年限如何認定、退休審批如何辦理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讀。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9月30日。
編制不規范要先清理規范
我市提出,此次出臺的《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為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市提出,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市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符合條件可提前或延緩退休
根據實施方案,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以其實際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為了做好政策銜接,我市提出,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
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繳費基數
關鍵詞1
基數組成: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過渡辦法: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關鍵詞2
繳費年限
“企轉事”人員: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事轉企”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關鍵詞3
榮譽獎勵
改革后獲榮譽稱號人員: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也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改革前獲榮譽稱號人員: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