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既要有效投資實現保值增值,應對通脹等貶值風險;又要防止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損失
【《財經網》專稿/記者 任波】《財經》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財政部了解到,籌備醞釀多年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草案稿已經完成,并在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當中多次征求意見,目前距離報送國務院審批又近了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一有關人士確認:“文件起草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所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根據我國現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參保職工按工資8%比例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累計形成的基金賬戶。這個賬戶內的基金原則上屬于繳費者個人,因此不能用做當期退休者的養老金支付,而是積累下來,和繳費職工一一對應,待其未來退休后支取。
根據這種制度,在初次繳費至退休后支取這幾十年間,這筆基金若不能通過有效投資運營達到保值增值,必然無法應對漫長年月當中通脹等貶值風險,也無法達到“防老”的保障功能;但如果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損失,又將失信于參保人。因此主管部門對此“辦法”態度謹慎,研究和起草過程相對漫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6月12日發布的2007年全國社會保險狀況顯示,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超過2億人,這意味著“辦法”一旦出臺,至少將關系到這2億人和未來參保者的利益。
信托模式投資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的“辦法”草案稿中規定的投資管理辦法與此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辦法相比有大量近似之處,二者均采用信托模式進行投資。具體由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將資金委托給符合資質的金融機構,由其分別充當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等不同角色,相互制約,以期盡可能規避道德風險和投資風險。
至于資質的認定,初步確定為由社保部門對投資機構執行認證許可制度,規定投資機構量化標準,比如注冊資本、凈資產、展業期限、人員要求等,作為資質認定的基準。此前,已先后有兩批金融機構獲得社保部門認定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資格,不過,據了解,此次草案規定個人賬戶的管理人資格還需另行認定。
對于投資方式的規定,較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而言,該草案則更為保守。這是因為,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表示,這筆資金和企業年金的性質有根本區別。他們認為,這是國家強制性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安全性的要求必然更高于企業自愿安排的年金計劃。
因此,對于投資運營當中,具體使用哪些投資工具,有關主管部門十分謹慎。以往個人賬戶基金只允許存銀行、買國債兩種管理模式。未來可能的模式是,對于以往個人賬戶投資有限的存銀行、買國債適度地逐步增加投資渠道,比如考慮投資基金、金融債、公司債。并進行投資比例限制,實行比例監管,對不同組合規定嚴格的投資上限。
同時,該“辦法”還將建立投資回報基準,由此來衡量基金的投資成效。
在草案制定過程中,一些關鍵性的內容曾經引發一定爭議。例如,個人賬戶基金投資范圍是否可以擴大,如何擴大,是否可以投資股票市場,作相對積極的投資。金融機構對此普遍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保值與增值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矛盾的,要保值就很難增值。從目前市場環境來看,存銀行只能使個人賬戶資金不斷貶值,而貶值也是一種巨大風險。在他們看來,社保個人賬戶基金配置組合資產的出發點,應在于選擇最優的資產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