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年前入職到一家公司時,約定我的工資為6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金額比例為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近日,公司基于經營出現嚴重虧損,制訂并執行了減少支出方案,其中包括對所有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均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最低參;鶖低侗#易匀灰膊焕。鑒于此舉將給我日后養老金的領取數額造成較大影響,我曾要求公司按原來標準繳納,卻被公司一口回絕,理由是只要其沒有低于最低標準繳納,就意味著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按多少金額繳納是公司的自主權,我無權干涉。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年麗英
年麗英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須按6000元/月的工資總額比例為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社會保險法》對它們應當按何種標準繳納,都有著明確、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其中,第十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薄坝萌藛挝粦敯凑諊乙幎ǖ谋締挝宦毠すべY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奔礊槁毠だU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只有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最低工資的人員,才能按最低工資比例繳納。公司置你工資為6000元/月于不顧,強行按最低工資投保,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過相關部門來維權。因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指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廖春梅)